救济途径和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拟被行政处罚告知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如不服石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相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