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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欧冠联赛投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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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欧冠盘口: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成,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城县横江镇根水食品店经营不合格小米椒和红尖椒。

(一)产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3月13日,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品名称:红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3月13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横江镇根水食品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和红尖椒。

(三)核查处置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石城县西城农贸市场“旺旺蔬菜”店以2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3公斤涉案批次的小米椒,然后以2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7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业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主观过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采购3公斤红尖椒,销售价12元/kg,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尖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业务、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认识自己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2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食处罚〔2025〕511号)

二、石城县月娇蔬菜批零店经营不合格小米椒。

(一)产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3月13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江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月娇蔬菜批零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

(三)核查处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瑞金市罗强蔬菜批发部以1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0公斤涉案小米椒。然后以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200元。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小米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没有主观过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不罚〔2025〕512号)

三、石城县屏山镇正琴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青线椒和红线椒

(一)产品名称:青线椒,购进日期:2025年3月12日,不合格项目:啶虫脒。产品名称:红线椒;购进日期:2025年3月12日;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风险控制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屏山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石城县屏山镇正琴蔬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青线椒和红线椒

(三)核查处置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从宁都县固村镇中心小学附近的一号大棚购进青线椒,6.5元/公斤价格购进20公斤,并以8元/公斤价格全部销售完;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从石城县西城农贸市场一家蔬菜店购进红线椒,11元/公斤价格购4斤,并以12/公斤价格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经营的青线椒和红线椒总货值金额共计208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青线椒和红线椒的进货来源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青线椒和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红线椒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青线椒和红线椒的进货来源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认识自己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处罚〔20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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